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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高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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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慎用死刑 访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发表日期:2007-9-30 8:27:16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sony 已有106位网友读过此文

保留死刑慎用死刑 访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2007年9月30日 星期日8:26:01报  
 
保留死刑慎用死刑 
———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记者:对于死刑,我国立法和司法中所贯彻的刑事政策是什么? 

赵秉志: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历代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都明确指出,中国现阶段要保留死刑。保留死刑,既是国家应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必要措施,又是促进刑罚目的顺利实现的重要途径,还可以顺应民心,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对于死刑的适用,党和国家的态度也非常明确,即司法机关要坚决贯彻“慎杀”的政策,慎重适用死刑,尽可能不用死刑。因为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果误判并执行,就没有机会恢复被执行人的生命。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死刑的司法适用很有必要慎之又慎。而且,“慎杀”的政策不仅仅是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死刑,保障适用死刑案件的质量,更是要求司法机关尽量少用死刑,即“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总体上说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但是,其精神要义和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所倡导的死刑政策一样,都是“限制和减少死刑”。“慎杀”政策的贯彻执行符合当代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先进的刑事法治理念,亦能为我国逐步废止死刑创造良好的条件。 


记者: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并倡导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您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如何认识的?在死刑的司法适用和立法改革中,应该如何贯彻落实该刑事政策? 


赵秉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本意上是要区别对待各种刑事犯罪,“体现了有宽有严,宽严相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不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得更为明确和科学。其明确性体现在对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要有宽有严,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其科学性体现在对危害不同的犯罪的宽严处理,应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协调,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中的基本刑事政策。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并倡导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此,要有全面和合理的认识。不能因为文件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是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是刑事立法和刑罚执行方面应当贯彻的政策,从而否定其基本刑事政策之地位。文件之所以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主要是针对刑事司法这个刑事法治的关键环节而言的,重在强调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该刑事政策不但应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得到充分的贯彻,在刑事立法和刑罚执行中也都应得到全面的体现。 


在我国目前立法还不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应本着宽严相济之基本刑事政策,积极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具体而言,应该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条件,重视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实现“慎杀”政策的积极作用,及时完善死刑替代措施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 


记者:您对中国死刑制度在未来的改革有何认识? 


赵秉志:中国的死刑制度仍须改革,中国死刑改革的方向是严格限制、努力减少并逐步废止死刑。中国刑法学者应当关注和积极参与死刑改革研究,努力推进死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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