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刑事犯罪 劳动保障 建筑房产 人身伤害 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婚姻纠纷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在线咨询 网站公告 新法速递 法制资讯 涉外/行政 知识产权 经典案例 加盟团队 聘请律师 维权登记 维权论坛
网站公告: 安徽律师维权网招聘兼职法律工作者  本网安徽合肥著名律师高明生被合肥市监狱常青监区聘请为法制辅导老师  高明生律师成为中国合肥法学会会员  高明生律师2009年8月29在安徽省图书馆的新安大讲堂讲解婚姻法、婚姻纠纷  安徽合肥高明生律师讲解消防法和食品安全法  高明生律师被聘请为合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委员  高明生律师愿为企业学校等提供免费法律专题讲座  欢迎安徽市场报社会新闻部主任杨智  
法律咨询热线:手机:(0)13956985023  电话:0551-2676883 在线QQ:891418751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电子邮箱:gao_ming_sheng@126.com
首席律师高明生
联系电话:13956985023
   高明生律师是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以期知名著名大律师为追求,高明生律师现是中国合肥法学会会员,合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瑶海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安徽律师维权网首席律师,高明生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经验。成功办理过故意伤害犯罪案,特大传销刑事案,重大涉恶刑事案,重大毒品贩卖犯罪案,重大抢劫案以及职务和经济犯罪案,高明生律师在房地产方面办理过重大房屋买卖案,重大房屋拆迁案,建设合同及土地纠纷案等,高明生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以及维权网加盟律师为社会提供在交通事故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以及股权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行政以及涉外纠纷等等。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重大案件或者重大法律疑难问题联络法律教授以及资深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婚姻纠纷 >>> 阅读中...
房屋建好才结婚, 该房她有权继承吗?
发表日期:2007-10-4 15:03:32 信息来源:安徽高级法院网 编辑:sony 已有122位网友读过此文
房屋建好才结婚, 该房她有权继承吗? 
  
  案情:原告李梅2000年8月4日与被告丁善和、汪丽之子丁龙登记结婚;2000年9月8日原告李梅户口迁入与被告同户。2000年10月,被告家庭建造两间两层楼房即诉争房屋,2001年8月完工。该房建成后原告李梅与丁龙在此房举行结婚仪式,并与被告丁和、汪丽、丁虎(丁龙弟弟)共同居住生活在该房,2002年7月,李梅生育一女薇薇。2004年8月28日,丁龙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李梅、薇薇一直居住在所建房屋中,2006年11月二原告搬出居住。2007年1月,李梅、薇薇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李梅诉称,该房屋系婚后所建,属原告参入的家庭共同财产,原告应占1/5,丁龙的1/5由二原告继承1/2。该房以20万元计算,两原告应分得6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房屋遗产继承折价款6万元。
  而三被告则辩称,李梅是房屋建好后才进被告家庭的,此房屋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判决: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梅、薇薇继承该诉争房产1/8的份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家庭共同财产的产生是以家庭共同生活为前提,依成员的约定而产生。被继承人丁龙成年后一直与被告方共同生活,多年来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劳动,积累资产于2000年10月动工建造房屋;该房竣工后其与李梅又居住、生活在该房,应认为丁龙对该房屋的建造作出了一定贡献,可视为被告家庭成员以默认方式约定家庭财产为共有财产。原告李梅诉称房屋建造时,其与丁龙已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成为被告家庭成员,诉争房屋系由其参入的家庭共同财产。关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并不是从缔结家庭关系时而产生,而是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形成了财产并愿意成为家庭共同财产关系时产生。原告李梅登记结婚后,不久,被告家庭即动工建房,因此该房屋并不能成为李梅参入的家庭共同财产。因此,该诉争房屋应认定属被继承人丁龙与被告汪丽、丁善和、丁虎家庭共同财产。在共有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权请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从中析出共有人的遗产份额予以继承。本案中诉争房屋,被继承人丁龙按拥有家庭共同财产成员人数可分割共有财产的1/4份额。关于原告主张具体分割的请求,由于该房未办理产权证明,不宜实物分割和直接折价分割,但可以确认继承人继承的份额。考虑到丁龙的法定继承人为二原告及被告汪丽、丁善和四人,每人享有1/4份额,二原告可继承其中的1/2份额。法院上述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1]

 
上篇文章:常见交通事故类型
下篇文章:约定公证未公证 合同是否有效?
【打印本文章】         【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会员服务 | 合作指南 | 留言建议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09 安徽律师维权网 皖ICP备07001984号
法律咨询:13956985023 0551-2676883  Email:gao_ming_sheng@126.com
地址:中国 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合肥大厦6楼622室 安徽律师维权网   首席律师高明生
安徽合肥市著名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刑事辩护律师,经济律师,民事律师,交通律师,离婚律师,劳动律师等提供在线法律服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如您对本站转载的文章著作权有任何疑义,请作者尽快来电或来函主动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