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刑事犯罪 劳动保障 建筑房产 人身伤害 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婚姻纠纷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在线咨询 网站公告 新法速递 法制资讯 涉外/行政 知识产权 经典案例 加盟团队 聘请律师 维权登记 维权论坛
网站公告: 安徽律师维权网招聘兼职法律工作者  本网安徽合肥著名律师高明生被合肥市监狱常青监区聘请为法制辅导老师  高明生律师成为中国合肥法学会会员  高明生律师2009年8月29在安徽省图书馆的新安大讲堂讲解婚姻法、婚姻纠纷  安徽合肥高明生律师讲解消防法和食品安全法  高明生律师被聘请为合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委员  高明生律师愿为企业学校等提供免费法律专题讲座  欢迎安徽市场报社会新闻部主任杨智  
法律咨询热线:手机:(0)13956985023  电话:0551-2676883 在线QQ:891418751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电子邮箱:gao_ming_sheng@126.com
首席律师高明生
联系电话:13956985023
   高明生律师是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以期知名著名大律师为追求,高明生律师现是中国合肥法学会会员,合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瑶海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安徽律师维权网首席律师,高明生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经验。成功办理过故意伤害犯罪案,特大传销刑事案,重大涉恶刑事案,重大毒品贩卖犯罪案,重大抢劫案以及职务和经济犯罪案,高明生律师在房地产方面办理过重大房屋买卖案,重大房屋拆迁案,建设合同及土地纠纷案等,高明生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以及维权网加盟律师为社会提供在交通事故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以及股权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行政以及涉外纠纷等等。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重大案件或者重大法律疑难问题联络法律教授以及资深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 阅读中...
约定公证未公证 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日期:2007-10-4 15:05:29 信息来源:安徽高级法院网 编辑:sony 已有154位网友读过此文
约定公证未公证 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杨某因受让取得位于马鞍山市慈湖乡某村的房屋,后自筹资金翻建为房屋5座,开办了一服装厂。2006年10月13日,原告因债务问题经营困难欲将该厂房屋设备转让给被告施某经营,遂和被告施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设备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厂房5座、变压器1台和若干设备转让给被告,转让价为67万元;转让协议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2006年11月4日,原告将厂房钥匙和设备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先付给了原告部分转让费用。双方在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原告认为转让财产清单中的“财产未见应补”部分内容不属实。对此,双方产生争议,一直协商无果,至今没有办理好公证手续。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3日签订的“房屋设备转让合同”系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是“经公证生效”。双方虽已在房屋设备转让合同上签字,只能说明合同已成立,尚未生效。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清单中“财产未见应补”部分内容产生争议,协商不成,一直未办理完公证手续,合同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双方于2006年10月13日签订的“房屋设备转让合同”一直未生效,而非无效。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原告杨某与被告施某于2006年10月13日签订的“房屋设备转让合同”未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财产转让而引发的附条件合同纠纷。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当事人确定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合同是否生效,那么相应合同即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争议问题的焦点应是生效条件在本案中是否已经成就。原、被告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是办理合同公证,现在双方并没有办理好合同公证,根据附条件合同的一般规则,条件没有成就,合同当然没有生效。为防止当事人借此法律规定,恶意阻止合同条件成就,损害善意合同相对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附条件合同作了例外规定,即“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本案中,被告就是根据该例外规定,以原告系不正当阻碍合同条件成就为由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的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被告对该抗辩事实主张具有举证责任。被告只能证明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双方因对于部分约定内容产生争议未办理完公证手续,显然不属“不正当”范畴。因此应认定本案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生效条件未成就导致合同未生效,而不是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因为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内容赋予其法律效果。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本案无疑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属于合同未生效。

   

 

[1]

 
上篇文章:房屋建好才结婚, 该房她有权继承吗?
下篇文章:真假车祸
【打印本文章】         【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会员服务 | 合作指南 | 留言建议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09 安徽律师维权网 皖ICP备07001984号
法律咨询:13956985023 0551-2676883  Email:gao_ming_sheng@126.com
地址:中国 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合肥大厦6楼622室 安徽律师维权网   首席律师高明生
安徽合肥市著名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刑事辩护律师,经济律师,民事律师,交通律师,离婚律师,劳动律师等提供在线法律服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如您对本站转载的文章著作权有任何疑义,请作者尽快来电或来函主动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