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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高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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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明生律师是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以期知名著名大律师为追求,高明生律师现是中国合肥法学会会员,合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瑶海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安徽律师维权网首席律师,高明生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经验。成功办理过故意伤害犯罪案,特大传销刑事案,重大涉恶刑事案,重大毒品贩卖犯罪案,重大抢劫案以及职务和经济犯罪案,高明生律师在房地产方面办理过重大房屋买卖案,重大房屋拆迁案,建设合同及土地纠纷案等,高明生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以及维权网加盟律师为社会提供在交通事故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以及股权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行政以及涉外纠纷等等。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重大案件或者重大法律疑难问题联络法律教授以及资深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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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业主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车位费获法院支持
发表日期:2007-11-27 21:21:45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Helen 已有120位网友读过此文

2007年11月27日21:20:11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5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首次依据《物权法》判决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的归属。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1万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2005年2月,龚先生与上海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房价款50万余元。2006年2月,龚先生又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小区地面20号汽车停车位,价款1万元。同年5月19日,龚先生与房地产公司正式签订房屋交接书,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龚先生并取得了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一个。2007年9月,龚先生以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地面汽车停车位使用权为由,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支付的购买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中,业主龚先生认为,自己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地面汽车停车位一个,为此支付了1万元。然而,按照有关规定,这部位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根本无权销售地面汽车停车位使用权,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而房地产公司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没有依据,公司对此有权销售小区内地面汽车停车位的使用权,不存在收取龚先生的购买款1万元是不当得利之说,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龚先生以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其使用权为由,要求返还地面汽车停车位购买款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房地产公司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龚先生,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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