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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住宅被盗 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索赔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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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7-11-27 21:32:59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Helen 已有129位网友读过此文 |
2007年11月27日21:30:12
中国法院网讯 8月7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佛山市华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陈某财产损失8000元。 经法院查明,原告张某、陈某系佛山市建新路莺岗街某房业主。1996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公约》,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约签订后,被告开始对原告住宅提供物业服务。
2006年1月12日,两原告家居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的保安员在回答公安机关调查询问中确认两盗窃嫌疑人当天曾两次驾车进入该住宅小区,保安员虽询问其所欲往房号并要求其正确停放车辆,但却未作出入登记。而原告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中称,其损失珠宝首饰等物品价值共约12万元。该案经立案侦查至起诉止尚未侦破。两原告遂以被告未尽保安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按过错比例赔偿两原告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74237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被告仅对原告所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化、卫生及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同时,原告所居住小区实行非封闭式管理,被告已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另外,原告其所诉称财产损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该盗窃案至今尚未侦破,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的住宅被人入室盗窃。在该事件中,被告的保安员没有要求其之前从未见过的盗窃嫌疑人出示证件并作出入登记,并在未获嫌疑人所报房号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即任其自由出入,属于疏于管理。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未完全尽到物业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有理。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未能充分证明其被盗财物及其价值,综合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报案陈述及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法院确定由被告酌情赔偿原告8000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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