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刑事犯罪 劳动保障 建筑房产 人身伤害 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婚姻纠纷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在线咨询 网站公告 新法速递 法制资讯 涉外/行政 知识产权 经典案例 加盟团队 聘请律师 维权登记 维权论坛
网站公告: 安徽律师维权网招聘兼职法律工作者  本网安徽合肥著名律师高明生被合肥市监狱常青监区聘请为法制辅导老师  高明生律师成为中国合肥法学会会员  高明生律师2009年8月29在安徽省图书馆的新安大讲堂讲解婚姻法、婚姻纠纷  安徽合肥高明生律师讲解消防法和食品安全法  高明生律师被聘请为合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委员  高明生律师愿为企业学校等提供免费法律专题讲座  欢迎安徽市场报社会新闻部主任杨智  
法律咨询热线:手机:(0)13956985023  电话:0551-2676883 在线QQ:891418751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电子邮箱:gao_ming_sheng@126.com
首席律师高明生
联系电话:13956985023
   高明生律师是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以期知名著名大律师为追求,高明生律师现是中国合肥法学会会员,合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瑶海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安徽律师维权网首席律师,高明生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经验。成功办理过故意伤害犯罪案,特大传销刑事案,重大涉恶刑事案,重大毒品贩卖犯罪案,重大抢劫案以及职务和经济犯罪案,高明生律师在房地产方面办理过重大房屋买卖案,重大房屋拆迁案,建设合同及土地纠纷案等,高明生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以及维权网加盟律师为社会提供在交通事故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以及股权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行政以及涉外纠纷等等。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重大案件或者重大法律疑难问题联络法律教授以及资深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企业 >>> 阅读中...
用约定规避经营风险
发表日期:2007-8-24 18:21:05 信息来源:http://www.cnfalv.co 编辑:sony 已有117位网友读过此文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投资关系认定合同有效,因双方债权债务明确,故支持王某10万元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合伙纠纷,应当按合伙清算纠纷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借贷关系,按银行借款利率4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02年1月3日,王某与许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合资入股,王某向许某投资人民币5万元,到2002年4月底返回本金,分得的红利继续投入,如果不营利,许某支付王某借款银行利息。此后,王某按约出资5万元,许某将该款和自己的资金一起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某粮油加工厂。2002年12月10日,许某答应给利息3万元,并约定本息8万元继续由许某使用一年,再给利息2万元,并当即立据10万元欠条给王某。 2003年4月,许某从经营不善的某粮油加工厂退伙。现王某依据10万元的欠条向许某主张权利,许某则主张亏损没有盈利,只愿付给本金5万元。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协议内容实质是王某仅享有利益而不负担风险,用约定规避了自己的经营风险。在合伙经营中,王某隐藏在许某的背后,投资是以许某的名义参与合伙经营,该经营风险由许某一人负担,而王某则在盈利的情况下分享盈利,亏损的情况下获得银行利息,且出资的本金要返还。所以在该协议中,王某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不参与经营,规避了商业风险。 

    其次,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的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自治要求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意思自治并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条件的,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其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不参加经营,但必须承担经营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案若定性为合伙,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违反了法律对合伙的实质规定,而若认为约定的内容有效,即本金5万元经过约2 年的时间利息为5万元,则又违背了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 

    最后,本案当事人是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1)101号《关于刘水清与钟山县钟潮塑料工艺制品厂之间是否构成联营关系的复函》的精神,本案王某既不参加经营,也不承担合伙的经营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金,盈利则收取红利,亏损则收取贷款利息的约定更符合借贷的法律性质,与合伙的实质相悖,应当认定为明为合伙,实为借贷。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不承担风险隐名入股的约定以及最终利息5万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而应该结合约定内容的实质来认定合同的性质,适用司法解释关于明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规定,故此应将本案定性为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借贷的利率,因许某同意给付王某的利息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超过部分无效,故可按照最高标准银行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  

  

[1]

 
上篇文章:同居七年后男方死亡女方是否可以继承财产
下篇文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及概念
【打印本文章】         【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会员服务 | 合作指南 | 留言建议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09 安徽律师维权网 皖ICP备07001984号
法律咨询:13956985023 0551-2676883  Email:gao_ming_sheng@126.com
地址:中国 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合肥大厦6楼622室 安徽律师维权网   首席律师高明生
安徽合肥市著名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刑事辩护律师,经济律师,民事律师,交通律师,离婚律师,劳动律师等提供在线法律服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如您对本站转载的文章著作权有任何疑义,请作者尽快来电或来函主动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