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刑事犯罪 劳动保障 建筑房产 人身伤害 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婚姻纠纷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在线咨询 网站公告 新法速递 法制资讯 涉外/行政 知识产权 经典案例 加盟团队 聘请律师 维权登记 维权论坛
网站公告: 安徽律师维权网招聘兼职法律工作者  本网安徽合肥著名律师高明生被合肥市监狱常青监区聘请为法制辅导老师  高明生律师成为中国合肥法学会会员  高明生律师2009年8月29在安徽省图书馆的新安大讲堂讲解婚姻法、婚姻纠纷  安徽合肥高明生律师讲解消防法和食品安全法  高明生律师被聘请为合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委员  高明生律师愿为企业学校等提供免费法律专题讲座  欢迎安徽市场报社会新闻部主任杨智  
法律咨询热线:手机:(0)13956985023  电话:0551-2676883 在线QQ:891418751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电子邮箱:gao_ming_sheng@126.com
首席律师高明生
联系电话:13956985023
   高明生律师是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以期知名著名大律师为追求,高明生律师现是中国合肥法学会会员,合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瑶海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安徽律师维权网首席律师,高明生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经验。成功办理过故意伤害犯罪案,特大传销刑事案,重大涉恶刑事案,重大毒品贩卖犯罪案,重大抢劫案以及职务和经济犯罪案,高明生律师在房地产方面办理过重大房屋买卖案,重大房屋拆迁案,建设合同及土地纠纷案等,高明生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以及维权网加盟律师为社会提供在交通事故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以及股权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行政以及涉外纠纷等等。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重大案件或者重大法律疑难问题联络法律教授以及资深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合同 >>> 阅读中...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发表日期:2007-9-5 14:36:17 信息来源:人民网 编辑:sony 已有126位网友读过此文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案情]

    1991年12月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劳动服务公司签署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1991年12月1日起至2001年11月30日止,双方履行至 1997年8月原告下岗待业,原告的退休养老金(合同规定由单位交纳17%,个人交纳3%)足额缴纳至1999年年底,2000年、2001年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原告自行缴纳,1997年8月以后被告未向原告发放生活费、也未给予其它福利补贴待遇。2001年11月19日原告为办理退休手续,与被告补签劳动合同一份,合同履行期限1996年1月6日至2001年11月30日,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生效,原合同作废。2001年11月21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补发生活费、解决住房、发放各种补助费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各项请求,裁决被告给付原告2001年9月至2001年11月的基本生活费652.5元,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请求。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责令被告返还其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补发1996年至2001年11月的生活费、住房补贴、取暖费、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赔偿其经济损失。某劳动服务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返还2000年、2001年养老保险金的内容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再享有胜诉权;二、原告提出原始合同自1996年1月应作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合同在新合同未签订之前始终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有权不履行新合同条款,也谈不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三、原告要求补发生活费、住房补贴及取暖费等费用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此案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199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该合同依据的行政法规已作废,合同自行终止,至此原告的养老保险金由原、被告按合同规定份额足额交纳,之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延续至1997年9月,原告下岗待工,其工资待遇停发,此时原告的合法权利即受到侵害,尤其2000年1月起由原告自己交纳全部养老保险费用时,原告也应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而原告在2001年11月21 日方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原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四年之后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再享有胜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某劳动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接到本院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双方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提起的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从何时计算?二、仲裁时效在诉讼中是否等同于诉讼时效?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 1991年起延续至1997年9月,1991年的劳动合同因为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而终止,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实际存在,原告待岗期间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享有最低生活费保障,而原告在待岗后即被停止工资待遇,其养老保险金也于2000年1月起自行缴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应自1997年9 月工资待遇停发后起算,而原告在2001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补签合同时方才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主张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仅依据双方书面合同的签定,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劳动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其内容及适用程度不应以当事人的个人认知能力而区别对待,因此原告以在2001年11月以前不知道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为由,认定仲裁时效应自2001年11月起算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我国《劳动法》中已对仲裁时效作了规定,即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视为等同于仲裁时效期间,即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也就视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此时权利人虽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已不再保护其实体权利,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由此可见,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要遵从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如果过了这个法定期限,当事人有权起诉,但已经不再享有胜诉权,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也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

 
上篇文章: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下篇文章:荒唐的“三人协议”无法遮掩悲剧婚姻
【打印本文章】         【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会员服务 | 合作指南 | 留言建议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09 安徽律师维权网 皖ICP备07001984号
法律咨询:13956985023 0551-2676883  Email:gao_ming_sheng@126.com
地址:中国 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合肥大厦6楼622室 安徽律师维权网   首席律师高明生
安徽合肥市著名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刑事辩护律师,经济律师,民事律师,交通律师,离婚律师,劳动律师等提供在线法律服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如您对本站转载的文章著作权有任何疑义,请作者尽快来电或来函主动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