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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高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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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明生律师是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以期知名著名大律师为追求,高明生律师现是中国合肥法学会会员,合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瑶海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安徽律师维权网首席律师,高明生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经验。成功办理过故意伤害犯罪案,特大传销刑事案,重大涉恶刑事案,重大毒品贩卖犯罪案,重大抢劫案以及职务和经济犯罪案,高明生律师在房地产方面办理过重大房屋买卖案,重大房屋拆迁案,建设合同及土地纠纷案等,高明生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以及维权网加盟律师为社会提供在交通事故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以及股权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行政以及涉外纠纷等等。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重大案件或者重大法律疑难问题联络法律教授以及资深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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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手机时借口试机悄然拿走如何定性
发表日期:2007-9-8 21:37:56 信息来源:刑法网 编辑:sony 已有100位网友读过此文

   
 
挑手机时借口试机悄然拿走如何定性 

 
 
 关键看“诈术”和“窃取”哪个起决定作用 

案情:2004年3月22日下午,徐某在某商场购得价值1800多元的手机一部。次日,徐某与妻子王某又来到商场,王某声称手机款式不好,要求调换。经挑选,选中了价值5600多元的一款。服务员征得徐某夫妻同意后,开具了3800多元的补缴货款传递单,让王某去收银台交钱。此时,徐某要求试一试通话质量,独自调试。趁服务员不注意时,携带手机悄悄溜走。经查,徐某所填客户移动电话入网登记表中相关情况纯属虚构。警方找到徐某夫妻后,二人退还手机。 


分歧意见:对该案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王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3800多元的差价款,造成商场经济损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商场有理由要求二人返还,二人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王二人行为构成诈骗罪。二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第一天购买手机在申请入网时,填写虚假身份,可见是为第二天实施诈骗作准备,意在骗取第二日的手机差价款3800元。徐某第二日选中一款手机后,称进行试打纯属谎言。其妻去收银台交款,但没有将现金收讫联交给服务员以提取货物,事实上也并未交款。正是二人的欺骗行为使服务员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将手机交给徐某。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王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从犯罪构成上看,盗窃罪与诈骗罪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在客观方面两者的差别十分明显,突出表现在非法获取财物的方法不同:前者用秘密的手法窃取;后者用欺诈的方法骗得,使受害人“自愿地”交付财物。本案中徐某虽然虚构了购买手机补交差额款和手机需调试的谎言,但其真正取得第二部手机时并非使用欺诈手段,而是趁服务员不注意时悄悄拿走,即获取财物起决定和关键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手段,而不是欺诈手段。营业员将手机交给徐某调试,只是为了让其掌握性能而暂时占有,并不是让徐某在王某提供“现金收讫联”前拿走。因而不符合诈骗罪中“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地交付财产”的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徐、王二人使用诈术不是为了使对方错误地作出财产处分,而只是为了转移对方的注意力而趁机取财,并且该案赃款价值3800多元,属于数额较大。徐、王二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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